跟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出产方法,以下降出产所带来的本钱,进步品牌附加值。近年来,渐渐的变多的企业将出产环节托付给现有出产条件及质量确保体系运转杰出的出产公司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状况,为一致托付加工活动中出产许可证的标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试行法令》第八条和《产品标识规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则,现将有关定见告诉如下:
一、有证企业(托付方)托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托付方)进行出产,托付方担任悉数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示方法:
1、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示托付方的称号、地址和被托付方的称号和出产许可证符号、编号;
2、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示托付方的称号、地址以及出产许可证符号、编号。
二、无证企业(托付方)托付有所托付产品出产许可证企业(被托付方)进行出产,托付方担任悉数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示托付方的称号、地址,以及被托付方的称号和出产许可证符号、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托付无证公司进行出产许可证准则办理产品的出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办。
四、对选用以上标示方法的企业应持托付方和被托付方签署的有用合同及企业的出产许可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存案赞同后方可标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存案状况报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盯梢和把握企业变化状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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